2.告誡條款:是在刑法已作出相關規定或有刑法理論已認可的相關刑法基本原則支持的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員註意的條款,以避免被司法人員混淆或忽視。
第壹,註重法規的設定,並沒有改變基本法規的內容,只是重申了相關法規的內容;即使沒有註意的規定,申請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基本規定)。
第二,通知規定只是提示性的,其內容與基本規定完全壹致,不會導致不符合相關基本規定的行為按基本規定處罰。
換句話說,如果通知規定“行為A應當按照犯罪A處罰”,那麽只有當行為A完全符合犯罪A的構成要件時,行為A才能認定為犯罪A。
擴展數據:
刑法中有四種法定擬制形式:
壹是規定本罪按另壹罪處理,這是刑法中法定擬制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比如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因殺人被處罰”的情形,就是法定擬制。
在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等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即使被害人在上述犯罪過程中死亡,根據主客觀要件相統壹的原則,仍應對上述犯罪定罪處罰。
“致人死亡”無非是犯罪的加重結果,是法定刑加重的原因之壹。但是刑法規定這些情況下的死亡結果,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這是法律擬制。
二是規定數罪並罰。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前兩款行為,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來司法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同時又實施了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以數罪論處,但刑法將這種情況界定為壹罪。
第三,法定擬制中壹罪擬制作為數罪擬制是壹種例外。
比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五四三八+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多繳稅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這個法定擬制,也就是說,在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中,壹個行為可以構成兩個罪,根據該條規定,也應當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但根據刑法的壹般理論,如果只有壹個犯罪行為,雖然可能存在法條交叉或想象的情況,但最終只應以壹個罪名從重處罰(即刑法中的從屬原則)。
第四,規定對不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應當按照犯罪處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依照前款規定酌情處罰。”本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刑法也把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犯罪主體予以懲處。
參考資料:
刑法(法律概念)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