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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什麽意思?

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法規的產生是為了確立人們的行為規範,具有法律約束力。

作為規範性文件,法規發布時,省級以上單位壹般都是“隨法發布”,以下單位多以“通知”作為“文件頭”。

條例的特點是:壹是發布機關的特殊性;第二,內容的穩定性;第三,格式的固定性;第四,執法。

擴展數據

法規的格式壹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標題。標題有兩種寫法:

壹是由原因(或適用範圍)和語類(規定)構成,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共場所衛生條例》等;二是由機關、理由、語類構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法規是臨時性、暫定性的,應當在標題中寫明“臨時性”、“暫定性”等字樣,如《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如果標題中未註明簽發機關,則必須在正文後加上簽名、簽發機關和日期。獨立發布的規章應當在標題中間用括號標明發布機關和發布時間。以命令、通知等文字發布的規章,規章本身不顯示發布時間的,以命令或者通知發布時間為準。

2、正文。規章正文可以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來安排結構。通常采取兩種格式。“總與附屬公式”,即總則、分則和附則。第壹章是總則,或相當於總則的部分,包括引言,簡要說明條例的目的、意義、法律依據和適用範圍。

最後壹章是附則,是對分則的補充說明。多用於說明法規的生效日期、適用對象和解釋權限,以顯示法規的嚴肅性和行政約束力。

中間的章節是具體的規則。分則是將法規的具體內容分成章或項。這是條例的核心和主體。法規的力度和約束力取決於這個核心。

所以壹定要重點把三層意思寫清楚:第壹層,條例規定的具體行為;在第二個層面上,應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者的責任;第三個層面,規定獎懲事項,保證條例的實施。這部分的寫法比較復雜。

章內有條,條數從總則第壹章第壹條開始計算,依次排列,直至附則最後壹條。這種格式分為章和條,章和條是相連的,每壹章都有小標題。這種格式適用於內容復雜的規章。

第二種格式,沒有總則、分則、附則,也沒有章節。第壹個在開頭,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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