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著述甚豐。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資產階級法治
沈家本是近代著名的法學家。他認為,實行資產階級法治,“整個國家的精神,都集中在法律之內”
(壹)關於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沈家本沿襲先秦法家解釋法的概念。他說:“佛法是世界的綱領,是萬物的工具。”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是衡量世間萬物的客觀標準。沈家本認為,法律的作用在於治理人民和國家。
(二)法律隨時變化,“會與中外溝通”
沈家本認為,法律要隨著古今情況的差異而有所得失,不能簡單照搬。
(三)法律必須統壹平等。
沈家本提出清末新法頒布後,判罪法必須統壹的觀點。在適用法律時,也要貫徹統壹平等的原則。此外,沈家本還主張打破好壞界限,廢除奴婢買賣制度。
(四)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沈家本繼承了儒家法律與教育相結合的思想,並結合世界發展趨勢,闡述了法律是道德教育的輔助手段的思想。他說:“先王之初,教為先,後罰者也。”
二、“平赦”的基礎
沈家本在執法中非常重視“寬容”和“成功”的用法。他不僅註重對立法的詳細審查,而且註重嚴格執法。他認為,如果我們想公平執法,我們需要善良和寬容。從這種仁恕出發,沈家本還深入研究了國內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對重刑輕用的思想。沈家本認為,為了公正執法,必須依法定罪,反對攀比。這樣,沈家本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廢除了舊的類推適用制度。
第三,“有法則人也。”
沈家本深刻認識到,只有有好的法律和好的執法者,資產階級法治才能得以實施。他總結說:“如果妳知道有法律,有個男人特別貴。”
首先,所有國家官員,從中央長官到法警,“都應該了解法律。”
第二,司法官員要有專門知識。“監獄管理是壹門專門的學問,不是每個人都能勝任的。”
第三,設立法學博士教授法學。沈家本非常重視法學教育,尤其是他把法學視為壹門專門的科學。
第四,法律興衰論
沈家本非常重視法理學的研究和宣傳,專門撰寫了《法理學的興衰》,分析了中國法理學不發達的原因。沈家本強調,法理學對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沈家本對中國法學興衰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他明確指出,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是,政治決定法律,有什麽樣的政治就有什麽樣的法律;法律不壹定興盛,法律衰落,政治必然衰落。
綜上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學的、大眾的,特別是具有近代資產階級法學和法理學的進步思想性質。同時,他也是壹位傑出的法律改革家,具有豐富的治法經驗。他的著作是我們研究中國法制和法律思想史的寶貴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