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是我國統壹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職工因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二級傷殘22個月,三級傷殘22個月。(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二。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0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主要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1。關於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統壹,具體為: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本人工資6級傷殘14個月,7級傷殘12個月,8級傷殘10個月,9級傷殘8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