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以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審計組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提交審計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四十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審計組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提交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