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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合同的效力如何?

說到內部承包,很多人可能會想到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形式也不是建築企業獨有的。企業壹般與內部員工簽訂合同,從企業內部確認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既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又深化了企業的改革。那麽這樣的內部承包合同效力如何,法律上是否認可?首先,內部合同不是法律術語,不同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離婚協議。只是針對企業內部承包的行為,簡單地明確企業和內部承包人的權利義務,規定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區間內自負盈虧。這種模式實際上是改革開放後壹些企業采用的。內部契約的主要特征有四個方面。壹是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承包方部分擁有企業財產的經營權而非企業財產所有權。第二,企業把業務任務交給內部人員,即內部承包商,而不是外部人員。第三,內部承包商自負盈虧,承包商以自己的方式開展業務。第四,企業和內部承包方在內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這樣的合同形式約定的,而不是口頭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我國法律沒有專門的條款來認定內部合同關系,更不用說內部合同。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不明確,但也不能說所有的內部承包合同都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合同的法律性質不明確,發生糾紛時無法準確判斷具體適用哪部法律。關於內部合同的法律適用,有兩種觀點。壹種認為這是勞動關系,認為這是企業內部因為經營需要而進行的生產責任制。簽訂合同只是壹個管理工具,企業和內部承包方仍然只是管理者和下屬。兩者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發生糾紛應依照勞動法等法律解決。相反,另壹種觀點認為,即使企業和內部承包人分別屬於管理和被管理的角色,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由雙方協商決定,是雙方的真實表達。因此,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決糾紛。就現實而言,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傾向於合同法解決。壹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內部契約的特性,規定企業內部承包人自負盈虧,按照自己的方式進行承包的業務。勞動法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明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為公司工作,然後獲得報酬。工人和單位的關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簡單來說,工人的工資來源於幫助公司。內部承包是自負盈虧,而不是公司作為管理者給內部承包人發工資或者解決資金問題。因此,內部合同更多的是合同法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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