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做壹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法律必須被信仰和遵守,否則它將毫無用處。兩千多年前,古希臘哲學家、法學家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基本含義是“良法”和“普遍遵守”。要做到普遍遵守,我認為,第壹,要把法律交給人民,全面普及法律知識。作為公民,我們應該學習法律,掌握與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文化素質,樹立崇高的法律信仰。雖然經過五年的普法,有些人和角落還處於啟蒙狀態。壹名貪官因受賄而受審。他還在法庭上振振有詞地說:我為人家做了點事,不應該收點辛苦錢嗎?壹個學生被同學叫去打架,報復別人。他認為自己“樂於助人”、“講義氣”。他們在法律觀念上的差距令人震驚。二是要營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氛圍,養成良好的法治行為習慣。我們經常可以在歐美國家看到這樣的場景:夜深人靜的時候,沒有壹輛車可以通行,但是只要紅燈亮了,人們就有意識的停下來等待綠燈通過。三是以良好的道德行為習慣促進法治行為習慣的養成。道德和法律相輔相成。壹個品德高尚的人通常會自覺遵守法律和紀律。相反,犯罪分子往往道德防線破碎,70%以上的腐敗分子有“包養情婦”的墮落行為,早已不是新聞。
除了以上三點,我個人認為還要從四個方面入手,那就是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首先要學法律,因為學法律是理解、遵守和運用法律的重要前提。如果壹個人連法律都不學,又怎麽談得上理解、遵守和運用法律呢?
第二,要懂法律。知法需要我們在學法的時候思考“為什麽這樣做是違法的,那樣做是犯罪的”。通過思考,我們會逐漸了解規律。
第三,要守法。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對自己負責的表現。
第四,用法。在現實生活中,當同學突然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應該運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忍氣吞聲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報復。(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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