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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後提起再審,是壹種特殊的訴訟程序。目的是通過再審和作出判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如發現有錯誤,有權將本院的生效判決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發現各級法院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檢察院發現各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行政判決有錯誤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原屬第壹審的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對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原屬第二審的案件,或者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是終局的,宣布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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