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人會坐牢嗎?
通常不會。
如果失信者拒不執行法院對給付行為的判決,且違約情節嚴重,他們就有了“拒不犯罪”的要件,那麽他們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付出更大的代價,受到人身自由或財產的懲罰,因此他們就有了更多的懲戒權。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全稱,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且有能力履行的當事人的嚴重行為。
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麽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特殊主體的,按照有關規定限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或者取消其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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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