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不履行:指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明知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履行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在履行期限屆滿前通知對方不能履行;
2.惡意拖欠債務:是指當事人明知有給付義務,但拒絕給付或者故意拖延給付,致使債權人無法收回債權的行為;
3.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告財產、收入、資金等情況的義務人的行為。對個人或單位,故意不執行或虛報、隱瞞真實情況的;
4.違法失信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是指被處罰人明知有行政處罰決定,而不履行或者拒不配合;
5.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是指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人明知是不支付或者不履行義務,或者故意拖延支付或者履行;
6.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指故意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被歸類為失信的後果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綜上所述,以上是壹些常見的失信行為,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