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雙方的自由行為。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贈與行為會發生效力。可見,公證對於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是必須的。但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辦理公證,屬於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贈與公證的主要功能是消除法律風險、固定證據、預防糾紛。公證處在受理公民公證事務時,可以提前審核相關材料,對贈與人或受贈人依法結案,避免雙方因財產問題產生後續糾紛或爭議。
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1,捐贈人和受贈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人和受贈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本合同依法成立;
4.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
5.生效的其他法定條件。
贈與合同公證後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如下: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2、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如果給錢給動產或者金額少的,交付後都是,不需要公證。如果數額較大,出於保險考慮可以做公證。因此,贈與合同的公證不是其生效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