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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單與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失信黑名單與失信被執行人的主要區別在於其定義、原因和法律後果。

失信黑名單通常是指相關機構或部門按照壹定的標準和程序,列出有失信行為的個人或單位名單。這些不誠信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不履行法院判決、違約、逃廢債務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個人或單位,將面臨限制高消費、限制參與投標、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等壹系列信用懲戒措施。

而失信者是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相應責任的人。這裏的生效法律文書通常是指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當被執行人未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履行義務時,將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者不僅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還會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比如強制執行、限制出境等。

從法律後果來看,失信黑名單主要影響個人或單位的信用記錄,導致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受到壹定的限制。但失信者可能面臨更直接、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財產被查封、凍結、拍賣等。

綜上所述,失信黑名單與失信被執行人的主要區別在於其定義、原因和法律後果。失信黑名單主要是針對有失信行為的個人或單位,而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人。兩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失信者可能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3條規定: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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