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如果規定的行為是用私人財產進行私人消費,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通知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有關機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年至3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