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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受傷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建築事故人身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事故壹定發生在施工期間。壹個項目的建設壹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壹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壹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建築是指建造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組裝和大型裝修活動。人身傷亡僅發生在建築安裝過程中,構成建築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則不屬於施工事故範圍。2、事故必須發生在施工工區。這裏的作業區域應從廣義上理解,即因建築安裝等施工活動的需要而必須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建築材料的搬運方式、運輸機械設備的拆裝方式等。3.事故受害人應當是建築工程的施工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工人、雇員、助手、學徒等。對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而言,其根本特征是成為企業或組織的壹員,為工程建築安裝提供個人服務。4、事故受害者必須有損害事實。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應遵循“不損害,不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事故的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為基礎。如果只有事故、過失或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在管理上采取嚴格措施,或者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5.勞動者及相關客體的危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明確的是,只有操作人員的行為是必要的,是工作所必需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人身傷害是由於施工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員工之間打架,則不屬於施工事故,應作為壹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造成損害的相關物主要是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不當等突發情況。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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