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地預公告,並對被征用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綜合判斷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還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時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