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施工合同簽訂的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劃原則。
訂立施工合同,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此外,還要遵守國家的建設計劃和其他計劃。建設工程的施工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有多方面的影響,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管理規定。
2.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條件。合同雙方有權決定是否訂立施工合同,是否同意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應當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內容應當公平,不得違反法律或損害壹方當事人的利益。對於顯失公平的施工合同,壹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
3、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對當事人的壹種道德約束,要求訂立施工合同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有欺詐行為,合同當事人應當實事求是地相互介紹自己和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信守承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
二、施工合同有什麽特點?
1,規劃嚴謹。
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施工方案和具體施工設計文件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必須以履行相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基礎。這是因為建築合同的標的物是建築產品,需要占用土地和消耗大量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批準,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報建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建設過程中,如需改變原規劃項目的功能,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2、承包商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範圍承接任務。
3.國家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為施工合同備案提供了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