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高空作業必須掛安全帶,這是建築施工的標準操作規範。如果不掛安全帶,屬於重大安全隱患,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標準。安全帶是高空作業工人防止傷亡的個人防護用品,是建築工人的救生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建築安全帶的質量和安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1.高空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有生產廠家名稱、生產日期、延伸長度、許可證號和檢驗部門的檢驗證書。2.安全帶要高掛低用,註意防止擺動碰撞。安全繩的長度應限制在1.5 ~ 2.0m,使用超過3m的長繩時應加緩沖器。不要系繩子使用,也不要把鉤子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而是掛在連接環上使用。3.懸掛式安全帶要做沖擊試驗,重量100kg做自由試驗。如果沒有損壞,這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經常使用的繩索要經常檢查外觀,發現異常要提前報廢;4.如果操作者的體重和負荷之和超過100KG,則不建議使用安全帶。綜上所述,為了個人安全和家庭考慮,高空作業壹定要掛好安全帶。不掛安全帶,安全隱患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操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撤銷相關人員資格。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12頁。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7)督促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