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主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主要內容包括:
1,設備設施保證責任;
2.資本投資責任;
3、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配備;
4、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安全教育和培訓;
6.安全生產管理;
7、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擴展數據:
企業責任的主要問題:
1,安全發展理念不堅定。壹些企業缺乏“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的基本認識,特別是在市場向好的時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不強,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效益與發展的關系,重效益輕安全的傾向依然存在。
2.安全生產違法成本太低。對嚴重危害生產經營建設安全的違法行為問責不夠。目前只有導致壹定程度的事故結果才能適用刑法責任追究,但事故發生前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導致壹些企業追逐利潤,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3.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足。壹方面,由於歷史原因,壹些行業粗放增長、低水平發展給安全生產埋下了重大隱患,技術落後、管理水平低,壹些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的現象較為普遍;另壹方面,隨著新經濟、新業態的出現,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新舊生產經營模式的變化,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應用,企業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識別不足、安全控制不到位等問題增多。
4.安全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壹些地方安全檢查多執法少,監管執法寬嚴相濟的問題依然存在。市場激勵約束機制沒有發揮好,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安全生產的促進作用不明顯。
江西省安監局-小微企業著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