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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上上大學,有沒有權利向父母要學費和生活費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最高法院對新婚姻法的若幹解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該條例還規定,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如果想繼續接受教育,應被視為他們的未來。

自己選擇道路的父母沒有繼續支付贍養費的法律義務。所以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費,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因為中國的大學生很少去勤工儉學,即使打工,費用也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大學學費。這類案件,法院會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做判決。有的法官會判令有支付能力的父母先墊付孩子的教育費用,等孩子有了穩定的工作收入後再返還給父母。這實際上形成了壹種借貸關系,這種借貸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之上的。

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後,不應向父母索要學費。因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他們可以選擇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在社會上謀生。

父母不再有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接受高等教育是壹種智力投資,實際上是壹種就業投資。這項投資的直接受益者是孩子而不是父母。根據民法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子女應當為其預期收益買單,即學費應當由自己支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自主投資就業,要從家庭實際情況出發,從自身條件和能力出發,通過勤工儉學、半工半讀或銀行貸款等方式自主選擇,不能完全依賴父母。"

因成年子女上學費用引起的案件,尤其是父母離異的成年子女上學費用引起的案件,在全市所有法院都有上升趨勢。

有法官表示,雖然18歲是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事實是,我國普通學生即使到了18歲,仍然缺乏自立的能力,經濟上非常依賴父母。他們連自己都養活不了,更別說交學費了。面對法律與現實的矛盾,法院總是努力溝通理解,讓家長和孩子在學費問題上達成妥協。

法官還指出,父母和孩子的觀念必須改變。孩子不能“躺著父母”上大學,父母也要鼓勵孩子想辦法交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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