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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建設項目沒有經過環評審批。可以處罰嗎?

10月2015 1之前擅自開工,10月2015 1之後仍進行施工的,可予以處罰。

根據《關於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的批復》(2014修訂)。

四。新法實施前擅自開工建設項目的法律適用;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在2015 1日前擅自開工建設的;

2015 1後仍施工的,由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依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處以罰款,並可責令恢復原狀;

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依照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拘留。

對已建成投產或使用的上述各類違法建設項目,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法工委發〔2007〕2號)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作出相應處罰。

即違反環評制度將依據新環保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處罰;

同時,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依據《水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放射性汙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在實施過程中,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如遇到問題或有相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的批復》(2014修訂)。

第二,關於罰款的數額

新環保法第61條沒有明確罰款金額。本案中,我們認為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罰款數額可以是“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三。關於“未批先建項目”是否適用“限期補辦手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以罰款。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新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應當適用於“未批先建項目”,不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關於“限期補辦手續”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壹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

鹽田區政務公開-關於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的答復(修正2014)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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