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和原告地位平等。原告主張權利,需要證據支持,而被告還是需要證據來反駁。所有的機會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劣的問題,這是事實。
原告的優勢:
1,可以選擇是否起訴、訴訟法院、起訴時間、起訴事由。
2.妳可以有足夠的時間為自己準備證據。
被告的優勢:
1,不用預付訴訟費。
2、可以有針對性的針對原告起訴。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地位是相對被動的,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但也不能說利弊。
原告和被告哪個更不利,如下:
1.做原告還是做被告,要看實際情況:別人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不想賠償,只有原告起訴。如果當事人還想當被告,讓對方起訴,對方不起訴就贏不回自己的權益;
2.原告需要預交訴訟費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的,由原告自行承擔訴訟費的損失;
3.如果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和主張,就不會勝訴;當被告有充分的證據和充分的理由時,不壹定會敗訴。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壹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4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