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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訴訟主體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

目前,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人回避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應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並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關於被告人被取消資格的情形,相關規定的缺失主要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等。在司法實踐中。

1.被告被取消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回避的規定,只有原告的起訴資格。被告人的不合格主要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者行為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反訴的條件是什麽?

(1)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狀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訟必須適用同壹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成為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5)反請求與本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關聯。

(六)提起反請求的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3.民事訴訟中原被告有哪些義務?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或者銷毀證據。

3.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賄賂阻止證人或賄賂或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壹般來說,被告人的回避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被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需要根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原告起訴時,如果被告與本案無關,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被告的回避,如果被告回避,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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