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天,劉女士突然收到老同學的邀請,邀請她去參加壹個同學聚會。劉女士在家打扮了壹下就過去了。到了現場,見到老朋友很開心,因為和多年不見的老同學聊得很開心,就多喝了幾杯酒。後來我喝多了壹點就在這個酒桌上喝醉了,在聚會的最後被壹個自稱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同學帶走了。當時我還拍著胸脯保證能安全送劉女士回去。但是這個老同學太狠心了,當晚沒有送劉女士回去,而是把她帶到了酒店,強行和她發生了關系。
可是過了幾天,劉女士突然覺得很難受,然後回憶起被老同學帶到酒店的那晚,她受到了很大的傷害。於是,劉女士選擇報警,想讓老同學受到法律的懲罰。劉女士報警後,警察將劉女士和她的老同學帶到了派出所。
分別對兩人進行詢問後,劉女士的回答是:當時不想追究他的責任,但過了幾天,突然感覺身體不適,認為可能是因為想讓他因為遲到的事情受到懲罰。老同學說的是:因為是老同學聚會,那天晚上大家都玩得很開心,所以都喝多了,在酒店裏發生了關系。可是第二天早上起來,劉女士不想讓老同學負責,更別說提什麽要求了,最後事情也辦不成了。
警方分別聽取了兩人的證詞。警方表示:劉女士當時沒有任何反抗,所以老同學不構成強奸罪。雖然看起來劉女士是受害者,但第二天並沒有報警,而是過了壹段時間才選擇報警,這讓警方認為劉女士別有用心。
有人說是警察的錯,也有人說是劉女士自己的錯。妳覺得誰錯了?歡迎在下面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