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的若幹意見。
第十四條需要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編制年度計劃。編制部門在已確定項目的基礎上,於每年6月5438+10月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壹年度國家專項計劃報批建議。在此基礎上,發展改革部門將編制國家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於每年65438+2月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基礎工作不深入,申報程序規劃不能保證壹年內完成,不應列入年度審批計劃。各部門要按照審批計劃有序報批。未納入審批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國家專項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應附以下材料:
(壹)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制程序、未被采納的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及其理由;
(二)論證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國家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會簽發展改革部門並上報,或者與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國家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會簽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發布或批準的專項規劃應在發布的同時報國務院備案,並抄報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和涉及國家秘密外,國家專項規劃應當在批準後壹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國家專項規劃報批時,應當明確擬公布的事項,即全文公布、刪除涉密內容、是否公布以及公布機關。
第十九條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規劃信息庫。相關部門要在規劃打印的同時,將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送發展改革部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