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應當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註冊資本;(5)公司類型;(六)經營範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第十六條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