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程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
第壹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訴前調解。具體來說,當妳下定決心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受理起訴材料,將收到的材料列壹個清單,並會在45天內通知妳是否可以成功立案。這裏法院的工作程序是將收集到的立案材料直接分發給辦案法官,辦案法官會先聯系被告,確認被告的住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到法院接受訴前調解。
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法庭談話。法官會問雙方基本情況,離婚原因,夫妻財產基本情況,是否是第壹次訴訟。如果法院能調解離婚,會出具壹張支付法院訴訟費的票據,讓當事人在支付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在法院進行調解,將退回備案材料,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調解不成,法院還會向原告開具支付訴訟費的票據,讓原告先行支付相關費用,此案視為勝訴。
第二階段:審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前,審判長壹般會在法官的主持下,將對方當事人傳喚到庭接受調解。庭前調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庭審前,法院希望通過法官的耐心勸說,化解雙方矛盾,友好和好或分手。大多數法院壹般會征求雙方意見進行庭前調解。如果壹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麽法官就會省略這個環節,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第三階段:訴訟調解
對於第壹個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會以調解和做好工作為主。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壹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壹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麽法官不會繼續深究感情部分,而是直接進入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出調解安排。大部分法官會在原申請、被告人答辯、證據交換完成後選擇調解。這樣做的好處是,此時不僅法官對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對自己的實力有了正確的估計,可能會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的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更容易達成調解。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