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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活動為名欺騙顧客,觸犯了哪些法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國家法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情節嚴重的,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活動的名義欺騙顧客進行消費,是可以撤銷合同的行為,也是商家禁止的行為。如果數額達到壹定數額,仍然成立詐騙罪,客戶可以請求返還財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法律分析

首先,欺詐訂立合同的行為屬於民法中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之壹。壹方采取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商家違反了民法的規定,實施了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其次,由於商家身份的特殊性,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當事人有權主張雙倍返還財產。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出軌屬於詐騙的壹種。如果涉案金額達到相關標準,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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