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法理而言,可分為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民法中的平等本質上是形式上的平等,並提供了壹種資格。民法中的平等特指民事主體權利和能力的平等。權利能力是壹種資格,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至於具體的權利設定,由法律規定。平等只是原則,具體權利由法律規則設定。在應用上,規則的效力優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存在著大量的不平等現象。比如在刑法中,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處罰普遍較輕,而在外資企業法中,對外資企業的壹些優惠措施也是對國內其他同類企業公平競爭權的侵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至於實質平等不存在,取決於經濟實力等因素。按照利益法學派的說法,法律實際上是利益的衡量標準。在社會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社會上有各種制度來分配資源,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形式正義重在程序正義。只要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平的,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是否實現了正義就無關緊要了。
實質正義意味著正義的終極狀態必須實現,即好人有好報,壞人有惡報。
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不能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認為缺乏合法性。
形式正義也叫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重在形式和手段的正義;實質正義只意味著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和人類理性,它側重於內容和目的的正義。
形式正義也叫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重在形式和手段的正義;實質正義只意味著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和人類理性,它側重於內容和目的的正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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