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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被拐賣婦女的婚姻?

我是壹個被拐賣婦女的母親。女兒2000年中專畢業後外出打工,進城後不久便與家人失去聯系,生死不明。2003年,孩子寫信說她結婚了,大家不要管了。我們回信問她現在過得怎麽樣,就像石沈大海。我們根據信件的郵戳地址找她,沒有找到她的線索。然後,差不多壹年後,又來了壹封信,說她生了個孩子。雖然我們也報了警,警察也說沒辦法。去年年底,女兒突然回來了。壹看就是在外面被罰的,比姐姐還大。這才知道她是怎麽度過10年的。家裏花了5000塊錢買下她,全家人對她看得很嚴,不讓她和家人聯系。她拼死拼活也沒用,但還是結婚了。她和買她的那個人的孩子都已經上學了,她爸爸也出去打工了,她正好跑出來。我女兒不想回那個家,但她舍不得孩子。我想問壹下,以我女兒的情況,在家結婚算不算重婚?她和那個男人離婚了怎麽辦?寶寶怎麽辦?中國壹直致力於打擊拐賣人口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做出了巨大努力。從妳說的來看,妳女兒現在面臨的問題屬於被拐賣婦女的可撤銷婚姻。當然,前提是妳女兒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之所以可以撤銷,是因為脅迫。顧名思義,脅迫是指非法威脅傷害他人或直接傷害他人,使某人恐懼或因傷害而結婚。妳女兒的情況很明顯是對方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受脅迫壹方不願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的,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經審查核實後,宣告該婚姻無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條明確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壹方。”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時間限制。對於不同的情形,壹年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這壹條的意思是,從有條件成就的第壹天起,壹年就是365天,不能有間斷。《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只要撤銷妳女兒的婚姻,再結婚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沒有辦理撤銷手續就再次結婚,涉嫌重婚。(李鵬濤,北京信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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