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酒類食品的安全標準
2012年,我國發布了兩項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混合酒(GB2757-2012)和發酵酒及其混合酒(GB2758-2012)。其中,對涉及的各類酒都有明確的定義,如:
蒸餾酒——以谷物、土豆、水果、牛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餾、勾兌而成的飲料和酒。
蒸餾酒配制酒——以蒸餾酒和/或食用酒精為基酒,加入食用輔料或食品添加劑,經勾兌、調配或再加工,改變了其原有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發酵酒——以谷物、水果、牛奶為主要原料,經發酵或部分發酵釀制的飲料酒。
發酵酒配制酒——以發酵酒為基酒,加入食用輔料或食品添加劑,經勾兌、調配或加工,改變了其原有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因此,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允許的食用酒精、食用輔料或相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蒸餾酒混合酒。
二、我國《食品添加劑標準》(GB2760-2011)關於食品添加劑在酒精中的使用:
目前,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允許在酒精中使用的添加劑主要有著色劑(如β-胡蘿蔔素、焦糖色素)和防腐劑(山梨酸及其鉀鹽、苯甲酸及其鈉鹽)等。標準對不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最大用量有詳細要求。此外,標準規定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可以根據工藝目的適量使用。
三、酒類產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兩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酒的標簽規定如下:
蒸餾酒及其混合酒的標簽除酒精度、警示詞和保質期外,還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的標簽除酒精度、麥汁濃度、果汁含量、警示和保質期外,還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
根據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標簽配料表中明示所使用的配料。如GB2760中添加劑應標註其通用名,食用香精香料無需標註具體名稱,而應標註“食用香精”、“食用香精”、“食用香精香料”,以“告知”消費者,滿足其知情權。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關於酒類食品的安全標準。綜上所述,我提醒大家,事實上,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基於現有數據對我國成年飲酒者攝入塑化劑進行了初步風險評估,結果顯示成年飲酒塑化劑導致的健康風險較低。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