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情況:發現納稅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後,稅務機關可通過稅務信息系統、稅務登記檔案等渠道了解相關情況,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查;
2.通知:稅務機關應向需要進行調查的納稅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內容應包括原因、時間、地點、所需涉稅資料等。;
3.進行調查: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納稅人應當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調查,提供涉稅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
4.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對提供的涉稅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問題需要進壹步深入調查的,可以延長調查時間;
5.出具意見:稅務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出具調查意見。如發現納稅人有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稅務調查的條件:
1.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如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進行調查。
2.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理由、時間、地點、所需涉稅資料等。
3.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調查,提供涉稅信息,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
4.稅務機關應當對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核,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延長調查時間;
5.稅務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出具調查意見。如發現納稅人有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稅務調查應當依法進行,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出示法律文書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協助。
法律依據:
《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逐步推進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的信息化,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全面納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六條
稅收違法案件需要調查收繳發票的,委托方應當發函或者派人參加調查。發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發送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包括發送紙質協查函和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送協查函。紙質調查函原則上應由同級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