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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21

法律分析

為了規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食品生產許可實行壹企壹證的原則,即同壹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法律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確定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需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後,《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動廢止。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時,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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