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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監督檢查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法律分析詳見第六章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許可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員負責對所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和證明歸檔。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經營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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