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實施信用卡詐騙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且被發卡行催收3個月以上。
《刑法》第196條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罪,其中壹種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單位催收後仍不償還的行為。惡意透支五千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可以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壹是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由於“惡意透支”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本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本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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