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出租人終止合同的註意事項:
1.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所需的書面程序
租賃合同正常終止時,雙方辦理交房手續,驗貨,退還剩余租金和押金。以上過程應有書面文件證明;除上述程序外,提前解除合同還應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並在該文件中明確哪壹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對方的態度、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無論合同是否協商壹致終止,雙方都應註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文件。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自然可以簽訂《租賃合同解除確認書》。如果無法通過協商簽署文件,則需要單方面發布書面文件。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應書面告知對方,特別是承租人的搬出意向,並應及時告知出租人解除和搬出的時間,避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更高的賠償。作為守約方,在被告知對方要解除合同後,可以向對方發送相應的提醒函主張權利,並保留提醒的證據。如果對方在合理時間內沒有回應,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2.我們必須嚴格掌握合同終止的條件。
符合約定或者法定條件的,承租人和承租方才能解除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的,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3.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會涉及到簽約後房東會提前收取壹兩個月租金的問題。如果要提前解約,很多房東會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其實押金並不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無論是租賃關系正常終止還是壹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損壞,押金都應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5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