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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看守所不接受法院怎麽判?

法院不會因為這個變化而判決怎麽辦。

至於怎麽服刑,那就是執行的問題了。

不影響判決。有傳染病的,依法不予收容。至於服刑地點,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本應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服刑,因法律規定的壹些特殊情況不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的情況下,臨時采取的替代執行方式。

壹、看守所拒收肺結核病人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病人處於活動性肺結核。這樣的病人需要及時治療,看守所沒有治療肺結核的條件。如果收留這樣的病人,會影響對病人的治療。

第二,肺結核患者有細菌,所以這類患者傳染性很強。這類病人如果被收進看守所,很容易造成肺結核的傳播,所以這類病人可以被看守所拒收。

第三,重癥肺結核患者如果肺功能損害嚴重,呼吸困難等癥狀明顯,不適合收押到看守所。

二、看守所的具體概念

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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