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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局已作出環境汙染賠償糾紛處理決定。如果壹方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為什麽?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市環保局作出的環境汙染賠償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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