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擴展數據:
停產停業整頓有兩種方式:壹是現場強制措施停產停業整頓,二是作為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
作為現場強制措施,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隱患時,有權采取現場強制措施,要求企業立即停產停業整頓。這種停產停業整頓在時間上應該是短期的,可以很快整改,但也是局部的,往往不影響企業的整個生產過程和正常生產。
具體依據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壹)能夠立即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消除隱患。
作為行政處罰,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至於其隱患,應該是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停產停業整頓的方法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這種停產停業整頓,應該是壹個綜合性的、長期性的問題,甚至可以通過技術改造來解決。
現場檢查人員有權處理停產停業整頓的現場強制措施,但也應謹慎。在場的所有檢查人員應當同意,現場負責人應當作出判斷。必要時,應當在實施前向本單位負責人口頭報告。行政處罰後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集體研究討論後作出。
前壹種情況,實際操作更方便,不會直接影響企業整體運營,可以經常使用;後壹種情況,實際操作難度更大,可能對企業生產乃至整個經濟運行產生較大影響。所以要慎用,最好不要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