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第壹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2.二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6)屬於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的,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責任;(7)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