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要求離婚的壹方要寫起訴狀,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起訴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肯定會在七天內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立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再由被告答辯;
3.原告收到法院立案通知書後支付訴訟費;
4.法院安排聽證會;
5.如果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就會判決準予離婚,否則就會判決不允許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是基於合法婚姻的存在。離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的解除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只能由當事人自己進行。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或者遺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雙方達成的或者在婚姻雙方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會產生離婚的壹系列法律後果。婚姻的終止會導致夫妻人身關系的消滅、財產的清算、子女撫養方式的改變、債務的清償。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