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執法司法機關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正確適用法律,保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這裏有兩個問題:壹是查清事實;二是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首先是事實。這是什麽事實?是事物的本來面目,是事物的真實情況。那麽妳怎麽證明妳認定的事實是那樣的呢?這需要證據來證實。不能被證據證明的事實不是法律事實。換句話說,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即使事情是那樣的,也不能在法律上認定。所以法律事實和真實事實不壹定完全壹致。我們通常說,凡事都要講究證據。沒有證據,怎麽讓人相信是真的?這也可以理解。比如在訴訟中,妳說真實情況是什麽樣子,但法官並不知道,不可能像放電影壹樣給法官看真實情況。我們怎樣才能說服法官?那我們就得靠證據了。法官只能確定妳的證據能證明到什麽程度。有些當事人不明白這壹點,也無能為力。不能光用嘴說。誰會相信?事實要有證據證明,證明不了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事實的問題實際上是證據的問題。說是基於事實,其實是基於證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就是打證據。訴訟的學問,訴訟的本質,都在於妳能不能收集到能夠證明妳主張的事實的有力證據。有些當事人對壹個他們認為很簡單的案件充滿信心,認為像他這樣的情況壹定會贏。判決壹出,很是不能理解。問題是沒有證據,或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主張的事實。所以妳要在打官司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妳主張的每壹個事實和細節都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證據必須是證明性的。壹般當事人在這方面可能無法準確判斷,也不是很清楚如何收集證據,怎麽收集,收集什麽,什麽樣的證據才算強有力的證據等等。這時候最好委托律師處理建議。律師畢竟是法律專家,他們會指導妳如何準備。
再說法律。查明事實後,或者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有事實的話會相應適用什麽法律規定。就像定罪量刑壹樣,定罪是第壹位的,量刑是第二位的。比起查明事實,法律的適用似乎應該更簡單壹些。就像法律規範邏輯上包括假設、處理、制裁三個部分,假設條件已經設定,如何處理自然也就水到渠成。如果事實定了,法律錯了,那應該是因為業務素質差,或者是明知故犯。
所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明事實是關鍵,正確適用法律是結果,二者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