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在醫療期內6個月內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按職工連續工齡計算?不壹樣不壹樣。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80%;連續工齡滿10不滿20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80%發放;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90%支付;連續工作30年或更長時間的人將獲得工資的95%。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此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壹般不超過各檔次標準的5%,特殊情況下超過5%的,需報所在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開始調整工資。本人基本工資的70%發放給工作10年及以下人員,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給工作11至20年人員,工作21年及以上人員。
關於公共機構病假工資的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休長期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如果能夠從事原工作,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綜上所述,即使事業單位工資比其他壹般職業高,但是因為病假造成的損失,也會適當扣工資。但是病假是正當的,不能成為單位隨意扣工資的借口,所以有非常嚴格的扣工資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