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保障的自由。自由的實現依賴於壹系列社會條件(包括政治和經濟)。其中,法律是保障和實現自由的重要條件。自由的法律保障主要是從立法和執法方面采取具體的保護措施和法律制度,實現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各種自由。在立法上,對自由的法律保障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在法律上確立自由原則,為行為自由的實現提供普遍保障;二是在法律上規定自由權。自由是壹般社會自由的法律形式。現實社會生活中受法律保護的自由(自由)表現在各個領域,包括以下幾類:(1)公民的個人自由;(2)政治自由;(3)經濟自由等等。當然,不同國家的發展階段不同,其法律對自由的承認和保護也會有不同的形式、範圍和側重點。
2.法律對自由的限制。自由是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所以必須有壹個合理的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再是國家法律所允許和保障的行為。反之,則為法律所禁止和限制。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壹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的權利只是壹個人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對自由的限制嚴格地說是法律行使人的自由權利,確定技術的和程序的活動和界限。它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壹樣,反映了國家和社會對個人自由的認識和基本態度。法律對自由自我限制的標準有三個:(1)促進自由持有者的利益,禁止他們利用自由做自殘。(2)禁止在行使自由時侵犯他人的同樣自由和其他權利。(3)自由和行使必須體現個人利益、社會(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壹,應該對社會、集體和國家有益或至少無害。
3.總之,在研究法律與自由的關系時,既要看到法律對自由的保護,也要看到法律對自由的合理限制。這兩個方面是統壹的,本質上並不矛盾;保障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由,限制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由。認識到這壹點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