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解釋。狹義的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廣義而言,壹般是指依法有權制定法律的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包括:(1)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的解釋和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法律解釋。(二)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行政法規的解釋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四)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國務院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對本部門規章的解釋。
2.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何適用的解釋。有兩種情況:壹是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作出的關於不屬於司法檢查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的說明。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關於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說明。這壹解釋只在它所管轄的地區生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也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相應的主管部門是否有權解釋本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行政解釋權限劃分的特點來看,似乎應該有。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包括:(1)審判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2)檢察解釋,即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3)審訴聯合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具體適用法律中對同性問題作出的聯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