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規定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證據是指能夠用來證明爭議事實的材料,法律規定本身明顯與爭議本身無關,不能用來證明爭議過程中的任何情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證據的種類
1,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內容和表達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儲存在音頻、視頻、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中用以證明案件的信息。
4.證人的證詞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專家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第三,三類證據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三個特性: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1,證據合法性,重在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問題,即證明能力。
2.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虛構的。
3.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必須緊密相關,具有證明待證明事實的屬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論。
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不能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以上是《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證據嗎?。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