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此時,執行可以撤銷,即執行完畢後,因法律原因將已執行的財產的壹部分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這裏的“法定事由”有兩種:壹是執行所依據的裁定、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由執行的財產法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二是法院已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後,該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以適用執行輪換。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在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前的情況。雖然是新的侵權事實,但與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的侵權事實沒有區別。執行申請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作出與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既增加了被執行人的訴訟負擔,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負擔。因此,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執行後將被執行對象恢復到執行前狀態的,應當認定為對被執行對象的妨害行為,依照規定予以拘留、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請求被執行人排除妨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繼續執行。至於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同壹妨害行為的次數,只能作為認定妨害行為嚴重性的依據,不涉及訴訟時效,不能用於要求申請人另行起訴;妨礙行為給被執行人或者他人造成新的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法院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有哪些行為是錯誤的(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二)違反法律規定的;(三)非法執行案外人的財產而無力執行輪換的;(四)明顯超出申請的數額和範圍而無法執行輪換的;(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六)在實施過程中,出售的財物未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或者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將財物強行出售給他人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一篇:為什麽法律條文不能作為證據?下一篇:法律咨詢,獄中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