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99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其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在限制轉讓期內,違反法律規定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05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違法融資融券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