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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獄中工傷。

根據《刑事傷害賠償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犯罪分子在下列情形下造成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從事監獄臨時分配或同意的日常勞動、生產或工作的;

(二)經監獄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生產有關的發明或者技術革新的;

(三)在緊急情況下,雖未受監獄委派,但從事有益於監獄的工作或者參加搶險救援,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四)因在作業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導致的職業病(職業病的種類和名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生產勞動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意外傷害,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經監獄確認,他人因工、傷殘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傷賠償。

如果妳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之壹,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罪犯工傷賠償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罪犯的工傷認定結論由監獄作出。罪犯在勞動過程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罪犯所在監獄應當及時向監獄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監獄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取證,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決定,並通知罪犯本人或者其家屬。

根據《罪犯工傷賠償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 (壹)罪犯因工致殘,其傷殘等級為1-4的,服刑期間照常支付其勞動報酬。對保外就醫、假釋和刑滿釋放人員,發放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相當於36個月,二級傷殘相當於32個月,三級傷殘相當於28個月,四級傷殘相當於本人勞動報酬加基本生活費。(二)因工致殘的罪犯被評定為5-10級的,在服刑期間安排其正常勞動,並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報酬。出獄時,發放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相當於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加上本人勞動報酬和基本生活費。

第十四條規定,罪犯因工負傷,在治療終結前已經刑滿釋放的,應當在指定的醫院繼續治療。治療結束後,按規定評定傷殘等級,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獲得相應的待遇。

按照上面的規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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