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處理、衛生防疫、藥品器械管理、職業資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它屬於特殊行政法。
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衛生法沒有統壹的法典。
從形式上看,衛生法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諸多法律文件組成,是衛生法律規範的總和。
2.衛生法的穩定性差,表現為形式上的多變性。
由於衛生法以衛生防疫、醫療救治和衛生事務為基礎,而這些事項本身又經常發生變化,且有突發性、前所未有的公共衛生事件,其調整範圍具有不穩定性的特點,導致衛生法不得不隨著衛生事務的變化而變化。而且,衛生行政法規是為衛生行政機關執法、履職、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的。與基本法相比,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寬松,因此修改更為頻繁,表現出可變性。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是多樣化的。
4.《衛生法》的規定非常廣泛。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師資格、計劃生育、婦幼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學校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可謂包羅萬象。而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不同於其他系統,這就導致了衛生法的普遍性,涉及到社會的很多領域。
5.從內容上看,衛生法也是多變的。
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剛剛起步,相當壹部分衛生事務仍在政策調整中。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項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聽證制度)還沒有建立和完善。這必然導致我國衛生行政機關制定符合WTO規則要求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這部新法的制定,勢必顯示出衛生法制的可變性。
6.衛生法規由實體法和程序法交織而成。
在我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作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分別制定的,是不同的部門法。但是衛生法不是。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的程序規範不僅限於訴訟領域,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即衛生行政程序法。
狀態:
衛生法屬於普通法,也是基本法。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