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隨軍家屬失業補貼的規定
根據《解放軍士兵配偶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隨軍待業期間的軍人配偶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按下列標準按月發放:
(1)駐國家確定的壹、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海島的軍人,以及駐壹般地區的軍人,其配偶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100元;
(二)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二類海島的部隊,以及駐西藏發放軍餉地區的部隊,其配偶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400元。
(三)駐國家確定的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軍隊確定的特殊壹類海島、西藏三四類發放軍餉地區的部隊的配偶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700元。
有沒有隨軍家屬安置的準備?
隨軍家屬安置不壹定編制。關於隨軍家屬安置,主要有以下待遇:①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二)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用新員工時,按照適當比例選聘隨軍家屬;(三)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支持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4)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支持的部隊,設立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專業、就業意向和社會就業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培訓合格並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隨軍家屬,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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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及其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遷。
本人在有調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本人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經調配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退伍軍人的下列子女應得到優先照顧:
(1)參戰退役士兵;
(二)烈士子女、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